【學倫案例宣導】有關教師升等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案例

【學倫案例宣導】有關教師升等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案例

一、案例說明:

       小科為任教於某大學之助理教授,與同系所之教授小東共同合作一個研究計畫案,當計畫結束後,他們將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整理後,將其發表為期刊論文,而兩人於該著作並列為第一作者及共同第一作者。當該論文發表後,小科向小東表達希望能以這篇著作提交為教師資格審查申請之代表著作,小東也表示同意;而小科為顯示自己於該著作有較高之貢獻度,在「合著人證明」文件上填載自己之貢獻度為80%,合著人小東之貢獻度僅有20%,且將小東所負責之工作填寫為「資料收集及彙整」。

       在進行審查過程中,一名審查委員檢視原著作,發現小科和小東同列為該著作之第一作者,貢獻度應該大致相同,而不應如合著人證明中有這麼大的差異;此外,在原著作內容中對於小東的貢獻說明還包含「執行實驗、分析數據」,因此於審查意見中提出此疑義……

二、案例分析:

(一)此案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之情事。

(二)第一作者與共同第一作者之貢獻度是否相同,應如何列名,應依循各該專業領域之學術慣例為斷。

(三)送審人與其合著人之貢獻度認定,應以著作發表時所載明之貢獻說明為主,而非合著人證明。若送審人與合著人於發表時並未載明共同同意之貢獻度內容,仍須依據事實與學術慣例決定其貢獻度與列名順序。

(四)若發表著作內文無貢獻說明,則以事先既有之佐證資料為認定之依據;前述所指「事先」,係指著作發表當時即已存在之證據資料,例如研究紀錄本、實驗討論會議紀錄、已提交機關之研究報告等。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