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修正後全文及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02年2月25日臺會綜二字第1020011018C號函訂頒

103年10月20日科部綜字第1030075189號函修正

     106年11月13日科部誠字第1060079934號函修正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1.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2.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部學術司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部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3.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4.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1. 自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1.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1. 一稿多投的避免:一稿(論文及計畫)多投將造成審查資源的重複與浪費,應該避免。研究計畫亦應避免以相同內容重複申請補助。同一研究計畫若同時申請不同經費,應於計畫中說明。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應擇一執行。若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2.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1. 列致謝欄(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2.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1. 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2.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4.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5.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 之宣導,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

 

科技部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9.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列致謝欄(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4)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9.共同作者的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

為使共同作者之貢獻、排名與相應責任更臻明確,於現行規定第9點後增列共同作者列名原則,以符合實務並維護學術風氣。

  • 第一款共通原則指明共同作者列名原則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規範或學術慣例。
  • 第二款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明確指出共同作者必須敘明研究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依此為研究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 第三款敘明應將未列名作者之相關研究人員納入致謝欄,以表彰其貢獻。
  • 第四款明列各種不當列名類型,以提醒研究人員應避免相關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