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倫案例宣導】有關「期刊論文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案例
由 sysadm 在 週五, 01/09/2026 - 15:32 發表
【學倫案例宣導】有關「期刊論文未註明而重複發表」案例
一、案例說明:
小培為一名大學教師,在擔任助理教授期間,曾在校內的學報上發表了一篇中文論文;在經過數年後,小培一直希望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但覺得著作產量似乎略少,因此想到也許可以將自己過去所發表的中文論文翻譯成英文後,再投稿到國際期刊,就可以又新增一篇著作。因此,在重新翻譯的英文論文發表後,小培立即提出教師資格審查之申請,並將該著作列為送審代表著作。
在進行審查過程中,一名審查委員發現該英文著作的主要研究內容,與小培另一篇發表於學校學報之中文論文完全相同,因此於審查意見中提出此疑義……。
二、案例分析:
此案例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未註明而重複發表」之情事,分析如下:
1. 本案件前著作已「公開發表」確實已在校內的學報上發表了一篇以中文撰寫的論文。
2. 前著作為小培先前之研究著作。
3. 本案之後著作是以中文翻譯成英文後投稿,依實質內容而言,後著作之實質內容確實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於前著作。
4.「未註明而重複發表」,如若獲得前出版社之授權許可(無論明示默示),且為後出版社知悉,則可以發表經過翻譯已出版的研究內容,然須明確說明此內容為翻譯再版並標明原始來源,及非未經註明已授權重複發表。所謂出版社知悉,包含默示同意,當事人如已揭露涉及重複發表爭議之相關事實,但出版社不為反對,即為默示同意。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