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科技部修訂「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研究紀錄至少保存3年

科技部因近年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抄襲、造假、變造等最多,9月修相關要點,要求研究人員研究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若將來問題發生時,有原始資料供分析驗證。有學者認為,這種規定捨本逐末,認為應可有其他積極作為,如上傳科技部成果報告時,也上傳重要的原始資料圖檔。

科技部誠信辦公室表示,近年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違法前三名為抄襲、造假及變造,其中造假及變造,主要發在生科學門領域,若圖表有疑義,都須用專業分析軟體,對研究原始資料進行科學分析與驗證,必要時還得依實驗步驟重新執行,以確認結果能否重現,研究資料的妥善管理及保存非常重要。

科技部誠信辦指出,國際相關規範都規定研究人員應主動、妥善保存原始數據,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對於研究計畫的實驗相關紀錄保存年限,工程領域及極地科學等學門規定分別為三年及五年,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依不同情況,要求研究原始資料應保存至少兩年至七年。

科技部表示,參考美國NSF工程領域要求科研實驗數據原始資料保存,最少須保留至計畫結束後三年的作法,911日函頒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增訂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作為科技部計畫管理的依據。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第十款:

(十)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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