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事項】「擅自使用研究合作團隊資料發表論文,涉及抄襲、不當修改數據」案例

案例介紹:

甲君在未取得前合作團隊成員同意下,擅自使用團隊的研究資料,投稿發表期刊論文。經檢視系爭論文,內容除涉有援用他人之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的抄襲行為外,圖片尚有為符合預期結果而修改數據、未正確標記細胞株檢測結果等變造、造假之情事。此外,進一步檢視與系爭論文有關的研究計畫申請書,申請書中初步研究資料之圖片,亦有抄襲、變造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審查認定,甲君構成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3點第1款、第2款、第3款造假、變造及抄襲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綜合考量本案情節非屬輕微,爰決議予以停權3年。

由本案甲君擅自使用前團隊資料的違規情節,反映了研究實務中極易引發爭議的問題:實驗室或研究團隊間如何妥善處理與界定共同研究數據的使用與作者歸屬。此議題在跨機構或跨國團隊合作中更為棘手,尤其在合作關係結束後,若欲發表成果,研究資料的使用權限與作者列名及排序,往往成為一大挑戰。

國科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6點提到,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但分別發表成果,應明確註明其他人的貢獻。同規範第9點亦敘明,共同作者必須對論文具有「相當程度之實質學術貢獻」方得列名,而針對共同作者之排序,原則上依研究人員所屬領域之學術慣例。

誠如第63期研究誠信電子報專欄文章強調,「負責任的作者列名不僅關係到研究成果的歸屬,更是維繫學術信任與誠信的核心基石」。為防範潛在爭議,該期文章特別介紹了「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的作者定義與和CRediT的「貢獻者角色分類」,說明誰可以被認定為作者。文章同時指出,「實務上最有效的做法仍然是預防重於事後處理」,建議研究團隊於合作初期,即應事先討論並簽署研究資料運用與作者列名協議。該期文章整理了國際間關於作者列名原則與爭議處理之實務作法,提供計畫主持人與研究人員參考。

資料來源:國科會研究誠信電子報第65期